(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妙妙与杨张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妙妙,杨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金妙妙。被执行人杨张琪。申请执行人金妙妙与被执行人杨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张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妙妙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杨张琪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杨张琪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妙妙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