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彩萍与叶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萍,叶旭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王彩萍,农民。被告:叶旭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萍与被告叶旭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萍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旭晓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彩萍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旭晓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萍撤回对被告叶旭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王彩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