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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同事王某某在本区扬子石化公司乙烯路行驶,与同方���左转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NXXX**货车相撞,致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备查,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物证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啸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