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被申请人郑××、王某某建设工程与潘××、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潘××与被申请人郑××、王某某建设工程,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申字第5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被再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王家田村王家田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申请再审人潘××与被申请人郑××、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湖吴民初字��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潘××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潘××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剑萍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