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宋云云与周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云,周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宋云云,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4640-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中骥,公司员工。原告宋云云诉被告周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云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