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中良与程美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良,程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杜中良。被执行人:程美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美江履行义务,履行期限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本案审理中所查封的车辆一直由你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程美江所有的车辆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广二〇一三年X月X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