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师某某、苏某某、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师某某,苏某某,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师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师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苏某某、师某甲(2012)横民初字第015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师某某偿还申请人曹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8‰计算,利息从201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苏某某、师某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20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9月5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