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会超与沈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会超,沈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尚会超。委托代理人:张惠芳。被告:沈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会超与被告沈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尚会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会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0元,由原告尚会超负担。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尚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