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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史君玉与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君玉,赵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80号原告史君玉,女,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赵学军,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原告史君玉诉被告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君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君玉与被告赵学军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君玉负担。审判员  朱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