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庄国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有工程款等收入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