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273号原告马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泓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