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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波;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新乡市。被告魏斌,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张波负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