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波;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新乡市。被告魏斌,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张波负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