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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周玉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5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周某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