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胜攀与李龙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攀,李龙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朱胜攀,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龙超,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支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转盘北400米路东公路管理局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攀诉被告李龙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攀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攀撤回对被告李龙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朱胜攀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