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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与王庭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王庭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367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湖镜道*号。法定代表人齐勇,站长。委托代理人姚红,职员。被告王庭新。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诉被告王庭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