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傅红林与裴音,鞠红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裴某,鞠某某,裴某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55号原告傅某某,男,汉族。被告裴某,男,汉族。被告鞠某某,女,汉族。被告裴某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裴某、鞠某某、裴某锐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傅某某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