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梁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梁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871号原告:杨某甲,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海燕,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惠琴,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梁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