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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梁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梁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871号原告:杨某甲,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海燕,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惠琴,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梁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