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54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宝龙与李华、陈爱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龙,李华,陈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464-3号原告林宝龙,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蔡友玳、林晶,福建省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爱云,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林宝龙与被告李华、陈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爱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2,000,000元借款实质是原告投资在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投资款,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宝龙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本案被告李华、陈爱云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陈爱云提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陈爱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爱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敦伟审 判 员 周芽淋人民陪审员 XX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