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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兴,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侯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金都玉景8-4-101号。负责人古永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兴远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南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