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林,宋盛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重字第2号原告朱秀林。被告宋盛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林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2000元,收取900元,由原告朱秀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容 娟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人民陪审员 金彩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发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