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肖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郧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某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某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