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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诚盟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59-2号申请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63号。被执行人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盛佳大厦150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贺。被执行人李庆贺,男,汉族。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诚盟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支付欠款195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8.6万元,诉讼费、保全费32820元,执行费23988元,共计21928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贺所有的J4000型沥青搅拌设备一台,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被执行人李庆贺在限定履行义务期间内,私自将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J4000型沥青搅拌设备一台转移,其本人也下落不明,本院正在追查中。申请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志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