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涛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9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涛。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潘丽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涛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贾端阳、被告人马涛涛及其辩护人潘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马涛涛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西区房间内,将毒品冰毒约10克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同月22日晚,被告人马涛涛经电话联系,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钻石年代娱乐城停车场,欲将可疑晶体1包(净重9.9083克)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又在被告人马涛涛所住的钻石年代619房间内查获可疑晶体1包(净重5.3715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可疑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周某、欧某的证言笔录、电话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上交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涛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涛涛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涛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潘丽萍请求对被告人马涛涛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扣押的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涛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5.2798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