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以“现在未能确认被告黄某某的居所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根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