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允平与被告四川鑫佰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平,四川鑫佰利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764号原告张允平,女,汉族,1947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毕定国,男,汉族,1940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二环路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四川鑫佰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肖佑军。委托代理人贾培勇,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行政主管。原告张允平与被告四川鑫佰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允平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允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允平撤回对被告四川鑫佰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