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委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钟伟申请执行王小兵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委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钟伟,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王小兵,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小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兵的配偶齐文霞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6222623210000121976帐户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