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执民字第238-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238-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负责人:方颖,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联合区域工业区C1小区。法定代表人:万忠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C1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忠聪,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孙文英,系被执行人万忠聪妻子。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庄颂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鄞州分行)与被告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万忠聪、孙文英、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共十三案,本院作出的(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87号至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行鄞州分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支付信用证垫付款人民币7140155.03元、外币2267066.04美元及其相应的罚息、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127802.5元及执行费242408.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多起纠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万忠聪、孙文英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芝兰新城19幢65号1301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十三案无继续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浙甬执民字第238-250号共十三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