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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书凤申请执行熊崇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凤,熊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黄书凤,女,195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熊崇武,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黄书凤诉熊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书凤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熊崇武支付其医疗费786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熊崇武7863元,申请执行人黄书凤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