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与张富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张富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22号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84号。负责人刘德生。被告张富川,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诉被告张富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利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富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