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徐小倩与王蒲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倩,王蒲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18号原告徐小倩,******。被告王蒲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倩诉被告王蒲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倩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小倩承担。审 判 长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