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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883号原告华××,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李××,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诉称:1999年11月18日,原告华××与被告李××在争吵中去了结婚登记所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为性格、对事物的看法以及家庭的教育背景等差异,在12年的婚姻中从未停止过争吵。夫妻感情在争吵中已经破裂,原告已心力憔悴,心理处于崩溃边缘。夫妻分房长达12年之久,无子女。夫妻双方多次沟通据无结果,现已经没有继续婚姻的基础。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到现在感情很好。原告起诉离婚真实的理由不是这样的,有些夸大的部分,不符合事实,被告烟瘾是比较大,被告也很希望戒烟,不是没有做过努力,原告起诉真实的离婚原因是被告母亲来北京居住,来了之后从此家庭再不安宁,结婚第一年吵架是有,但第二年以后就没那么多了,被告母亲来了之后原告对其挑三挑四,每天找茬,被告是一个有家庭责任感的人,2009年之后因为被告母亲跟原告间相处的不融洽,影响到被告工作,真正离婚原因是婆媳矛盾,如果没有发生被告母亲到北京生活的事,原告不会起诉离婚,被告希望挽回和原告之间的婚姻,双方感情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告华××与被告李××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原告华××以双方从未停止过争吵、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被告李××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矛盾根源在于婆媳矛盾,希望挽回双方婚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告华××与被告李××认识并结婚,至今已有十多年,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要积极协商解决。原告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