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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官光权与金武、杨绍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光权,金武,杨绍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上官光权。委托代理人:陈思思。被告:金武。被告:杨绍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光权诉被告金武、杨绍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光权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官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官光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