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官光权与金武、杨绍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光权,金武,杨绍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上官光权。委托代理人:陈思思。被告:金武。被告:杨绍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光权诉被告金武、杨绍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光权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光权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官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官光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