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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支付刘某子女抚养费38669.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