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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居巢区。负责人:朱正华。委托代理人:卞华。再审申请人朱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不当。人寿保险公司上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朱勇是损失的实际承担者,保险赔偿金最终应归属朱勇。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人寿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二审裁定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朱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第二审程序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人寿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程序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规定,被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是巢湖润安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朱勇不是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朱勇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杨 靖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