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扎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与李云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李云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住所地八一牧场。法定代表人王树祥,职务场长。被告李云革,男性,43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诉被告李云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八一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