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李红军、李海、张文、张春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李红军,李海,张文,张春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77—1号原告陈亚平,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学双,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干部。被告李红军,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李海,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系李红军父亲)被告张文,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张春江,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系张文儿子)原告陈亚平诉被告李红军、李海、张文、张春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平诉称,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同被告李红军婚姻关系存续。原告与女儿李爽二人在被告李红军户头上取得0.27公顷承包田。2001年原告与被告李红军离婚。带着女儿到外地与他人结婚。但原告的土地一直登记在被告李红军的土地经营权证上,李红军占有二原告的耕地至今。现在发现被告李红军借2008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恶意将原告名下的土地经营权更名到其现在的妻子邢芳名下,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在原告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李海、李红军将原告的承包田转包给了被告张文和张春江至2027年末,从中已取得承包费。原告认为四被告间签订的流转原告耕地的合同,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和追认,依法应认定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上列被告间签订的流转原告承包田的承包合同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张文、张春江为原告返还土地;判令被告李红军、李海为原告赔偿无权流转耕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张文、张春江返还的土地已登记在案外人邢芳的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原告认为发证机关登记错误导致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亚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退回原告陈亚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