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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进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39号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7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钟宇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英县卓筒井镇***村*社*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代理审判员 陈 传 岳代理审判员 陈 伟 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