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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50��原告陈甲,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陈乙,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