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9-01-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与杨来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杨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116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兴业大道。 负责人刘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杨来勇,男,成年,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被告杨来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选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振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