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英,嵇振武,朱银琴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朱银英。原告嵇振武。被告朱银琴。原告朱银英、嵇振武与被告朱银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阴会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