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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步春升与代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春升,代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步春升,男,现住长春市朝阳。被告代石,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春升诉被告代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春升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春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威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李炳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