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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健与脱忠厚、脱厚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脱忠厚,脱厚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47-1号原告王健。被告脱忠厚。被告脱厚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脱忠厚、脱厚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青州市政法街原东关派出所对面路西沿街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