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立业、柳栋财等与管日兵、张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业,柳栋财,刘安君,管日兵,张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84号原告王立业。原告柳栋财。原告刘安君。被告管日兵。被告张玉。原告王立业、柳栋财、刘安君与被告管日兵、张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管日兵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管日兵名下的位于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原呼家庄镇府街)的门面楼房(名为艺海玩具)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