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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储焰芝、崔仕尧等与王双业、储召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焰芝,崔仕尧,王杏芬,崔文秀,王双业,储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储焰芝,农民。申请执行人:崔仕尧,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杏芬,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文秀。被执行人:王双业,农民。被执行人:储召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焰芝、崔仕尧、王杏芬、崔文秀与被执行人王双业、储召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纠纷中,现申请人方已就该案部分执行款与被执行人王双业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余下执行款因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储召华长年在外地务工,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储召华回来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