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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盆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盆某。委托代理人黎志成,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盆某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萨陈诚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