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72号原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路天都大厦十一层。注册号3505022000232。法定代表人谢可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青松,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43号高尚楼402室。注册号610000100178754。法定代表人吕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纪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10401号房)。注册号610000100039857。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炜宏,男,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3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3万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