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光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宜昌恒腾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