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黎某某,男。被告蔡某某,男。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蔡某某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讨,蔡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要求蔡某某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蔡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蔡某某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黎某某立据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黎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蔡某某2013.4.19。”借款时,蔡某某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黎某某向蔡某某催讨,蔡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黎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黎某某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蔡某某借据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蔡某某向黎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蔡某某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本院对黎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黎某某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