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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周玲与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周玲委托代理人徐向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如皋市福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与被告如皋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周玲邮寄转换程序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各一份,原告周玲于2013年10月24日签收,鉴于原告周玲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玲自动撤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0元退与原告周玲。注:原告周玲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取回所提交的实物十孔蚕宝被一条,逾期责任自负。审 判 长  许夕坤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