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石林、邵玉珠与刘洪新、王兴峰、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石林,邵玉珠,刘洪新,王兴峰,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孙石林。申请执行人邵玉珠。被执行人刘洪新。被执行人王兴峰。被执行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营。申请执行人孙石林、邵玉珠与被执行人刘洪新、王兴峰、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衡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684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